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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的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研发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抵减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研发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政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加计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的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抵减,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加计服务销售额占比10费用%,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10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费用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的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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