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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购公司注册(融资性售后回购税率)

请问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如有,如何会计处理?


CPA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关于售后回购的收入实现确认中有表述:“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可是售后回购一般来说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不确认收入,这与上面那句话的表述是否存在矛盾?想请教各位老师,是否具有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呢?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在现实中又是怎样的一个方式表现?


解答: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融资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通常会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企业和客户约定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存在远期安排;


二是:企业有权利回购该商品,即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


三是:当客户要求时,企业售后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客户拥有回售的选择权。


将上述规定,总结如图1-2-1所示:



因此,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即上图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与“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案例】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销售回购财税处理

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200万元(不含税);同时双方合同约定两年后,即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将以120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双方在销售与回购时开具增值税专票,税率按照税率约定付款时的法定税率开具,实际支付款项按照专票的加税合计金额支付。


问题回购:甲公司在整个销售回购的财税处理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负有在两年内回购该设备的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该交易的实质,是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两年的该设备的使用权。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案例中给出的条件,可以判定该类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只能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1)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6.00万元


贷:合售后同负债-乙公司 2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回购额) 26.00万元


如果用于售后回购的设备是企业存货的,还应将该设备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已经在“固定资产”科目,则不需要调整。


假如该设备原本是甲公司自产设备,原计入的是“产成品”,账面价值120万元,则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00万元


贷:产成品 120.00万元


(2)设备折旧


①假如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假如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则2020年度应计提折旧额=120*6/(10*12)公司注册=6万元。


2020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性计折旧 6.00万元


②2021年度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00万元


③2022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0万元


(3)租金收入分摊


①假如采用直线法对租金收入进行分摊,则2020年度应确认的租金收入=(200-120)*6/(2*12)=20万元


因此,2020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②2021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③2022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税率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4)2022年6月30日按合同约定回购: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1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0万元(12013%)


贷:银行存款 135.60万元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增值税:双方约定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就是纳税义务产生时,所以甲公司应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上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已经满足了税法上关于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应融资该确认应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货物的成本。鉴于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要确认收入,因此应进行“视同销售”调整。


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其实在税务上已经包含在应收收入中了,因此2020年度应从“视同销售”的收入中予以扣除;而2021年度、2022年度税务上并不确认收入性,但是会计上仍然确认了收入,因此应进行纳税调整,且该部分“其他业务收入”还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宣传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所以最好的调整办法还是通过“视同销售”调整来冲减为上策。


对于成本,税务方面视同公司注册销售,当然需要按照销售结转并税前扣除成本。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税务上根本就认可该资产的存在,所以折旧也是不能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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