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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条例作用(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协议的关系)

可以说,反倾销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伤痛。这也是包括中国在内,很多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贸易现实挑战。比如,不少中国商品,服装、玩具、鞋帽、箱包,以及各种家电产品,在出口欧美过程中,就曾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


当然最近几年,我们也会用反倾销去要求别人,比如说,中国就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你会发现,这其实还是一个世界应该怎么样的问题。


但罗德里克的观点特别开脑洞,他认为反倾销没有用,原因恰恰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的。你看这个就很有意思,就好像A国在对B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看似打压了B国,但实际上并没有真的起到作用。


为什么会这样,


具体来看,有三个问题可以讨论:第一,为什么反倾销成为贸易制裁的高发领域?第二,谁有权裁定反倾销?第三,为什么大多数反倾销最终是损人不利己?


为什么反倾销成为贸易制裁的高发领域?


反倾销的意思不难理解,在国际贸易中,针对贸易伙伴低于成本价的商品倾销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加征关税,或限制商品进口等制裁措施,也就是严厉打击挥泪大甩卖或跳楼价格战。



有人会问,既然是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价格就是放开的。凭什么进口国,还要对进口商品的成本和定价,进行严格审核?更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还专门制定有《反倾销协议》,各成员国都签字同意,世贸组织有权根据成员国的投诉,发起反倾销的调查,并决定制裁行为。


表面上看,反倾销涉及商品的成本和定价问题。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来说,低价商品是好事,但如果进口国有同类产业,进口商品低于成本价倾销,那就是大大的坏事,会导致这些行业没有还手之力。


比如20世纪80年代,日本汽车进入欧美市场,明显的价格优势、漂亮的外观设计和省油等优点,把大部分欧美汽车巨头打得节节败退,不得不通过反倾销调查予以还击,最终促使丰田等公司在欧美设厂,并在当地设计生产高价豪华汽车,欧美同行才松了一口气。


但往深里面说,反倾销争议还牵涉到,一个经济体究竟是完全的市场经济,还是混合经济或者计划经济。


也就是说,你的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是通过市场竞争而降低的,还是因为获得了某些政策补贴,是不公平的恶意竞争?


所以,反倾销的核心是贸易的公平性问题。



因此,如果一个经济体,没有获得普遍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其出口商品价格如果偏低,贸易伙伴就不会认为这是你成本控制得当,而是会怀疑你采取了某些不公平的手段,刻意压低价格。


对于这种有失公平的疑似低价倾销,进口国就有可能采取惩罚措施。


如果一个经济体,已经被普遍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至少其出口商品价格,可以摆脱政府补贴的嫌疑,从而免于因倾销而被贸易伙伴调查或制裁。


但这只是一般性差异,在全球贸易中,也经常发生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互指责对方搞倾销的争议。


因此,一个经济体是不是有普遍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认定倾销与反倾销的关键,最终还是要看你的出口商品,在进口国有没有相应的同行。


谁有权裁定反倾销?


那么,当争议出现时,谁有权认定某种商品是否属于倾销,如何做出反倾销制裁?是进口国自行决定,还是由国际贸易机构来裁定?


这就要说到世贸组织的前身,从1948年开始实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中第6条,就是关于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这也是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自己发起倾销调查,以及进行反倾销制裁的具体法规。1995年,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就是通行的国际新规则了。



中国的情况特殊,一直到2001年才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条例》,直到2002年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只有中国商品在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或制裁,中国却无法对来自世界各国的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制裁。


所以从严格的法规角度,任何一个经济体,要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制裁,也不是那么随心所欲的,必须要遵循国际规则。


也要有国内法规,要有受影响企业提出申请,然后要有比较透明的价格对比和市场调查,对于反倾销裁定不服的出口企业,还可以到世贸组织投诉。但这些看似复杂且严格的程序,实际起到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


为什么大多数反倾销最终是损人不利己?


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全球贸易和分工的不断发展,很多贸易伙伴之间有较强的产业互补性,在这些领域基本上不会出现倾销与反倾销争议。


但麻烦的是有一些行业,无论一个经济体发达与否,往往还会保留,倾销与反倾销争议就会很多。


比如农业,美国、法国、加拿大、巴西、中国都是农业大国,大家为了避免自己的农业被进口农产品低价冲击,既给本国农业各种补贴,又以反倾销之名进行各种调查或制裁。因此在这个领域的贸易纠纷最多,常常闹到世贸组织去裁决。结果大家越是反倾销,各自的农业补贴反而越多。


罗德里克注意到了,全球贸易中颇为高发的反倾销问题,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他在书中第10章列举了一组数据,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先后裁定了成员国可以实施的3000多项反倾销关税,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印度、美国和欧盟。


同一时期,暂时提高特定关税的贸易保障机制仅启用155次,使用者多为发展中国家。所以他怀疑,反倾销变成了一种贸易救济工具,很不公平。


在罗德里克看来,由于有反倾销措施,一个强势经济体的某个行业面对国际竞争时,并不一定会通过创新或效率提升来变得更强,而是会选择发起反倾销调查,依靠削弱外来竞争者,从而继续获利。


因此包括罗德里克在内的很多经济学家,一直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持反对态度。他们通过推算论证认为,只要出口企业垄断市场的可能性较低,低于成本的定价并不会对进口经济体构成威胁。



意思是说,与其花力气发起反倾销调查,不如仔细看看某家企业的市场垄断能力有多强,因为企业主动选择的低价并不可怕,没有谁会永远低于成本价做生意。


真正可怕的是,一家企业在特定行业的垄断性。历史经验表明,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最终会采取高价策略,谋取超额垄断利润。


分析至此,罗德里克教授的结论就很明确了,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在国际规则的背书下,很多国家常常采用的反倾销调查和裁决,实际上助长了最糟糕的贸易保护主义。


要真正解决全球贸易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切实倡导公平贸易,不能依赖反倾销。


所以,分析反倾销为什么不会真的有效,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有些看起来是为了公平目的,而采取的约束行为,如果是以损害效率更高、创新更好的竞争者为代价,等于是在保护效率更低,且不思进取的市场参与者,降低整体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这种有悖市场竞争良性运行的保护性措施,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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