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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非法采矿罪(刑法修正八之前实施的行为非法采矿)

项目


客观构成要件


法定刑


修正案八实施之前


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②无采矿许可证,在未依法设立的矿区,擅自采矿; ③ 无采矿许可证,在国家规划矿区,擅自采矿;④ 无采矿许可证,在重要价值矿区,擅自采矿; ⑤无采矿许可证,在他人矿区,擅自采矿; ⑥无采矿许可证,对特定矿种,擅自开采;


⑦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⑧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2年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八实施之后


⑦情节(特别)严重的。




从旧兼


从轻原则


刑法条款的适用应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


1、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从旧):刑法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如果按照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进行追诉的,则应当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认定是否犯罪以及刑罚轻重;


2、刑法例外地又具有溯及力(从轻):如果刑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行为,需要进行追诉,但按照行为发生之后的刑法规定,属于无罪或罪轻的,则应适用行为发生之后的刑法规定。




真实


无罪案例


陈某云等非法采矿案刑事判决书(山西忻州中院(2016)晋09刑终259号)认为,陈某云等非法采矿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即2011年5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的刑法规定。按照修正案八之前刑法规定,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且符合其他要件的,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虽向非法采矿所在地的某部队及其上级反映过情况,但未作出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情况反映不属于责令停开采,因此陈某云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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