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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数额较大解释(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内容概括)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对于贪污罪而言,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是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就不能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修改,那如今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什么?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如何界定?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但尚未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此时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不过此时会根据党纪、政纪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而在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自然被追究的就是刑事方面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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