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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住宅用水定额标准(贵州省水利工程最新定额标准)

近日,我省出台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我省在 2018 年底前,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要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乡镇延伸的,所覆盖乡镇要同步实施。


据悉,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结合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实行了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 年,设市城市(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已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并同步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全省阶梯水价制度执行率已超过 60%,超定额加价制度执行率超过 50%,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取得较大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还不尽平衡、已实行地区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发挥。


指导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快城镇 " 一户一表 " 改造。各地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供水企业筹集资金、用户合理负担的方式,在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内完成 " 一户一表 " 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因实施计量到户、改造庭院管网(居民 " 一户一表 " 到市政管网之间的部分)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已建住宅 " 一户一表 " 改造费收费标准,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补偿水表改造的材料费、人工费的原则确定。供水企业收取 " 一户一表 " 改造费后,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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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内容


根据意见,在建立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方面,提出了 . 实施范围和时限要求,即 2018 年底前,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要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乡镇延伸的,所覆盖乡镇要同步实施。已有独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建制镇也应积极推进。


在阶梯水量和比价关系方面,阶梯水量、水价设置为三级。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 1:1.5:3;各级水量设置按照可满足同一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相应比例(以下称 " 覆盖率 ")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度用水需求量确定。


第一级水量的设置要满足大多数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 80% 覆盖率确定;第二级水量的设置要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按 95% 覆盖率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部分;


同时,阶梯水量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 3-5 年校核一次。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各级水量覆盖率或阶梯水价比价关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在 2018 年底前调整到位;四是城镇供水企业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用户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阶梯水量。


在计费周期和对象方面,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间不累积、不结转;实施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已安装 " 一户一表 " 的居民家庭为对象。未实施 " 一户一表 " 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阶梯水量以 " 月 " 为执行周期、未考虑季节用水差异或仅以 " 户 " 为单位、未考虑人口差异的,要在 2018 年底前分别将月阶梯水量折算为年阶梯水量,按照 " 以户为主、辅之以人 " 的原则,通过增设 " 居民个人阶梯水量 " 等方式保障人口数量较多家庭的基本用水需求。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内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范围和时限要求则为,2020 年底前,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要全面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应率先实行。


其分档水量和加价幅度。一是分档水量、水价原则上不少于三档,第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50%,第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100%。定额水量(即第一档水量)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超定额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二是对 " 两高一剩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幅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三是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加价幅度,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特点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加价环节。超出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的加价原则上针对自来水价格部分,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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