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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填现金流量表哪栏(支付的滞纳金在现金流量表里怎么列支)

两大网红女主播因为偷逃税栽了。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了拟对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偷逃税的处罚结果。二人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朱宸慧、李志强共同持股一家公司,为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两人持股比例分别约为14.94%、3.99%;朱宸慧、林珊珊共同持股一家公司,为舟山蕴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71.6%、28.4%;林珊珊与李志强无直接关联公司。


从名字可以看出,宸帆二字便是取自朱宸慧和钱昱帆的名字组合,2011年还在读大学的二人合伙开起淘宝店,赶上了第一波网红风潮,成功聚集首批流量池,2015年创办杭州宸帆服饰有限公司。一年后成立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年GMV(交易总额)突破10亿元。


目前,宸帆电商对外投资9家企业,其中6家已注销,剩下三家为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瀚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游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业务覆盖广告、社交、互联网经纪等多个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9月,宸帆电商曾被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事由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牛仔裤;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此次偷逃税处罚公告中提到的朱宸慧名下涉事企业,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均成立于2019年后。其中,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已注销,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已于2021年9月更换法定代表人,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仍为存续状态,朱宸慧持股100%。


同朱宸慧情况类似,林珊珊名下涉事企业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也均于2019年后注册,其中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已经于2021年9月更换法定代表人,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仍为存续状态,由林珊珊100%持股。


电商直播新业态监管细则有待规范细化


税务局知情人士未来会加大对网红带货主播们的追缴税款力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倪红日表示,直播带货是一个新兴业态。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主播等都应当交税,有关于电子商务等的相关具体规定,涉及单位、个人、平台等,所以此次关于主播雪梨等的偷逃税被处罚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执行还要关注到细则层面,包括地方监管机构如何执行,实践情况如何等,不同地方对于新业态的规定也有出台不同的文件,各个地方的监管尺度也并不相同。


她提到,如个人被追缴税款,应当主动与税务局沟通,包括征税的依据等,如果个人的行为符合征税细则且没有按规定纳税,那么按照法律等规定,确实就算逃税了。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为4338亿元,2020年国内直播电商行业规模预计达到9610亿元,约占中国网络零售规模的8.7%。


飞速奔跑的行业背后也藏着种种不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偷税漏税也是业内人士“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倪红日称,“原则上的法律是有的,但是每一个税法应该都有实施细则,有的是需要地方政府来公布这个细则,有的人可能是不清楚,或者没有详细规定,也有可能是明知故犯这些性质不太一样,得具体看情况”。


直播带货业态的兴起和某些互联网平台也有较大关系,她还指出,这其中还可能涉及平台代缴的情况,天猫、京东等每个平台征税细节、落实情况也有不同,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谈到如何更好监管新兴业态的问题,倪红日指出,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细则方面需要更加细化,跟进业态的动态发展,“如果过于笼统,相关人员不是很明确交税不交税,怎么交,这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倪红日还表示,从大的层面上来讲,行业应加强数字化管理。她提到此次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确实是一个警示信号,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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