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向全省农产品生产者发出告知书,提醒他们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把“六关”。
法律责任“关”。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是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标准化生产“关”。按照标准化生产方式从事农产品生产,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途径。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等制度,有效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产地环境“关”。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产出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采取绿色防控等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产生面源污染,不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过程管控“关”。农业投入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生产过程中,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及有资质的经营门店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中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使用农药和兽药。
质量诚信“关”。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信用管理,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包装、挂标、带证、赋码上市,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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