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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度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纳税人在5月1日前开出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发生退款了,红字发票要怎么开?交过的税款要怎么退?建筑总包商以前都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后怎么操作?……税制转换的过渡期,营改增纳税人会遇到很多个性化、实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问答知识告诉你。




营改增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营改增前已经申请了抵减营业税,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抵完,是否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六点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增值税业务由地税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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