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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证金增值税优惠政策(残疾人保障金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残保金分档征收、暂免小微企业残保金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注意:上述两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关于残保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如何在网上完成“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网上申报审核工作截止时间由4月30日延长至10月31日。原纸质“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不再使用。申报企业可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就业申报模块进行在线年审,残联申报系统已经和电子税务局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保金网上申报方式


企业在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完成“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年审后,点击“网上缴税”按钮可直接进入到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缴费人也可在完成“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年审后直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在申报界面点击“获取残疾人就业人数”按钮,将获取残联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确认填写后自动计算完成缴费。


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当自己确认好减免额,以免发生超额缴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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