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到“十四五”末期,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西安市)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其他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根据当地人口、产业、经济活跃度、住房等情况有序推进。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