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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

河南文峰法院: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


汪世博与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2月27日,汪世博在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正公司)经营的天猫大棉小姐旗舰店购买耕正狗头枣特级500g*5袋,单价为175元,购买6件,商品总价为1050元。


汪世博收到案涉商品后申请退货退款,耕正公司向汪世博退款1050元。


涉案商品包装袋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质量等级一等,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417020134。


富平县市场监管局给汪世博回复函:对该公司已做出行政处罚,耕正公司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761052802746,有效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22日。


汪世博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10月1日过期,厂家按照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遂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0倍赔偿”,即1.判令被告10倍赔偿10500元。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10倍赔偿。


1、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案涉商品包装袋上显示质量等级为一等,订单显示为特级,虽然包装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但是包装标明的生产许可证于粤2018年10月1日过期,在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使用该许可证生产的食品,依法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500元(1050元1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已退货退款亦存在纠纷;存在“异常索赔”非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商品定单双方已经完成退货退款不存在纠纷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订单号为864905122183284167存在广告法类异常索赔的意见,不是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3、涉案产品包装非“标签瑕疵”生产,影响质量安全;商家举证不利。


被告辩称案涉商品包装标签有瑕疵,新货用了2017年的老包装,但不影响商品质量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虽然有大枣干制品的许可手续,但其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原告购买的食品包装袋上写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故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0502民


初2627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10倍赔偿,即耕正公司于本判决赔偿汪世博1打假0500元。


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2民初2627号


原告:汪世博,男,199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连城村2组。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汪世博与被告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世博,被告耕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世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10倍赔偿原告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大棉小姐旗舰店内购买了6箱耕正特级狗头枣,共1050元(单价175元)。淘宝订单号为864905122183284167。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申通快递退货给被告,快递单号为776002813995934。2020年4月7日退货退款完成。原告发现向被告购买产品为2020年2月27日生产,产品使用执行标准为QS610417020134,产品网页宣传和购买类别为特级,但外包装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部门回复该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10月1日过期,该厂家按照过期的生产许可妆证规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危害被告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耕正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经被告查询原告所述订单号864905122183284167的购买人姓名、地址、电话均与原告信息不符,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更无纠纷;该订单的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协商退货退款,没有纠纷;该订单存在广告法类异常索赔,已经天猫大数据系统认证成立,相应淘宝账号也被系统监控处罚,不得在淘宝系统内进行交易;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支付宝定单截图、银行卡照片、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购买物品照片,被告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网页截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大棉小姐旗舰店购买耕正狗头枣特级500g*5袋,单价为175元,购买6件,商品总价为1050元,商家订单号为T200P864905122183284167,收货信息为:柳梦飞,86-1312529,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方今典。原告收到案涉商品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告申请退货退款,被告收到原告退货后于2020年4月7日向原告退款1050元。


案涉商品包装袋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质量等级一等,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417020134。原告提交的2020年4月27日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情况回复的函显示:关于原告投诉“2020年2月27日在淘宝店铺大棉小姐旗舰店购买6箱大枣,共花费1050元,随后查询到该公司许可证已于2018年10月1日过期”,该局核查后回复如下:经核查,该投诉内容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对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已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被告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粤品种明细表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761052802746,有效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22日。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天猫平台在被告处购买食品,并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网络购生产物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案涉商品包装袋上显示质量等级为一等,订单显示为特级,虽然包装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但是包装标明的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10月1日过期,在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使用该许可证生产的食品,依法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妆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500元(1050元1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商品定单双方已经完成退货退款不存在纠纷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被许可证号告辩称订单号为864905122183284167存在广告法类异常索赔的意见,不是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案涉商品包装标签有瑕疵,新货用了2017年的老包装,但不影响商品质量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然有大枣干制品的许可手续,但其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原告购买的食品包装袋上写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故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世博1050许可证号0打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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