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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南河工商局(绵阳安州区工商局)


黄冈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查处损害基层群众利益城区案件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违纪必究,并予以点名道姓通报,绵阳市坚决遏制少数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要在集中力量治标的同时,加强治本措施涪城的研究。各级要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研判分析,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找准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通报的20起案件


一、黄州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社区原总支委员倪红文、赵卫国合伙通过虚增鱼池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并私分。经南湖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报区纪委研究同意,给予倪红文、赵卫国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徐岳在担任民政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黄州区禹王街道党工委给予徐岳党内警告处分。


三、团风县团风镇十里湖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靖焕章、出纳舒长久在村涪城集体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暗箱操作,违反规定扩大工程造价套取资金,用于村集体开支。团风县团风镇纪委给予靖焕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舒长久党内警告处分。


四、团风县回龙山镇华家大湾村党支部书记、南河村主任华竹林白条收款,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团风县回龙山镇纪委给予华竹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红安县永佳河镇周垅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定金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发展共产党员、申报低保优亲厚友、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红安县纪委给予陈定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红安县杏花乡五丰岗社区原社区主任秦敬佳在他人买地建房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钱物。红安县纪委给予秦敬佳开除党籍处分,红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秦敬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麻城市乘马岗镇蛤蟆岗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曾崇挪用土地平整费用于建私房、侵占村民“五保金”资金、与村民发生纠纷导致他人受伤城区。麻城市纪委给予曾崇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八、麻城市阎家河镇石桥垸村原党支部书记毛家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补偿费;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开发建设私房,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麻城市纪委给予毛家明开除党籍处分。


九、罗田县国土局胜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周规园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其辖区居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违规收取办证费用不入账,并供个人使用。罗田县纪委给予周规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所长职务。


十、罗田县九资河镇河西畈村党支部书记张贵英、原任村委会主任陈言堂、村财经委员安州区陈世工商局安州区安违规向危房改造户收取费用,并将大部分资金放在账外开支使用。罗田县九资河镇党委给予张贵英、陈世安、陈言堂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英山县工商局南河工商所所长汪春林在企业和个体户年检过程中强制搭车收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英山县工商局给予汪春林工商局行政警告处分。绵阳


十二、英山县工商局雷店工商所负责人王军在清理茶叶市场过程中,违反办案程序对违规的茶叶加工户进行处罚。英山县工商局给予王军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浠水县团陂镇蔡井村原党支部书记高卫在代管该村村民夏某的低保存折时,将夏某的低保资金据为南河己有。浠水县团陂镇党委给予高卫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四、浠水县绿杨乡李坳村党支部书记李学军截留村民粮补资金,并将资金作村费用列支。浠水县绿杨乡党委给予李学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蕲春县株林镇唐店村原支部书记陈金林对虚报水稻面积集体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负有领导责任。蕲春县株林镇党委给予陈金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蕲春县刘河镇河西上村原支部书记、绵阳市村委会主任龚焱生违反国家惠农政策,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蕲春县刘河镇党委给予龚焱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龙里社区党支部书记陈保友、主任李基六、副书记(妇女委员)马贵容、原社区书记、主任蔡绪才将退耕还林资金用于发放森林防火补助和春节补助。武穴市刊江办事处纪委分别给予陈保友、李基六、蔡绪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马贵容党内警告处分。


十八、武穴办事处吴谷英社区原社区书记孔令云利绵阳用职务上便利,违规报销通讯费、违规领取工资补贴;现任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蔡基玉违反财经纪律,违规领取工资补贴。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纪委分别给予孔令云、蔡基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黄梅镇东禅社区原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陈义国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同意小组卖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不将卖地款入集体财务账;违反规定参与小产权房开发。黄梅县纪委给予陈义国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依法罢免其东禅社区副主任职务。


二十、黄梅县苦竹乡卫生院院长朱小敏,对虚报住院人数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违反国家政策将部分降价药品按原价出售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黄梅县纪委给予朱小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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