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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工商局消协投诉电话(绵阳市涪城区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号)》《关于4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8号)》《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三台县芦溪镇开刚水站销售城区的标称由绵阳工商局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明月泉天然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三台县芦溪镇开刚水站抽取了1批次标称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明月泉天然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213;生产日期:2021-08-13;规格型号:17.6L/桶)。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绵阳市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1年12月8日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5元(大写:柒佰陆拾伍元整);


(2)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今后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规范生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1年12月22日组织城区复查验收,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三台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芦溪镇开刚水站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电话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大写:肆佰捌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三台县芦溪镇开刚水站在疾病控制购进该批次明月泉天然饮用水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三台局要求三台县芦溪镇开刚水站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完善进货台账并按规定保存记录等义务。


三台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江陵路店销售的干馥萝卜干(腌渍蔬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江陵路店抽取了1批次干馥萝卜干(腌渍蔬菜)(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313;生产(购进)日期:2021-08-07)。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市局)于2021年10月


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江陵路


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之规定,鉴于其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索取了相关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等中心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江油市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江陵路店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江陵路店在购进该批次干馥萝卜干(腌渍蔬菜)时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对该批次馥萝卜干(腌渍蔬菜)实际内在质量状况并不知情。江油市局要求其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货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三、四川翔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兔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产涪城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翔风科技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该公司生产的“川味兔腿”(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355;规格型号:180g/袋;生产日期:2021-08-15)。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


查,四川翔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江油市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5.17元(大写:贰佰肆拾伍元壹角柒分);


(2)处罚款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四川翔风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消毒程序操作不当。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车间消毒,开展人员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江油市局已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翔风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四川泉之方水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名锋饮用天然泉水、凤菇矿泉饮用水、诺扬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泉之方水业有限公司抽取了标称由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名锋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绵阳市0003937220;生产日期:2021年8月19日;规格型号:16.8L/桶)、1批次凤菇矿泉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221;生产日期:2021年8月19日;规格型号:17.9L/桶)、1批次诺扬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222;生产日期:2021年8月18日;产品名称:诺扬饮用天然泉水疾病控制;规格型号:18.0L/桶)。经检验,均为“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三台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台局于2021年12投诉月21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消协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7.50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柒元伍角整);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设施涪城设备老化陈旧,出厂检验控制不到位。三台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现场生产管理,确保现场生产的安全及卫生;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台局已于2021年11月29消协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需继续完善相关要求(如:生产设备老化等)。


(三)经营环投诉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工商局罚


经调查,四川泉之方水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包装饮用水是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生产、寄放的,销售收入归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所有。三台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四川诺扬水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电话台局对四川泉之方水业有限公司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由生产环节造成。三台局要求四川泉之方水业有限公司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完善进货台账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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