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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463号文(国通信托463号信托计划)

[摘要]


核心观点:


事件: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对银信类业务定义及相关业务开展规范作明确阐述。


通知明确定义两类银信业务,落实风险责任方①明确银信类业务定义,其中银信类业务涵盖资金信托及财产权信托,即通过资金或资产(收益权)途径均属本文监管范围。②明确通道业务定义,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仅作通道,风险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通道监管非新规,但本次通知指向性针对性强一方面,对银信通道业务的监管已有多次发文:2009年《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与201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均禁止部分通道业务开展模式。但通道业务方式灵活,操作隐蔽,增加监管难度。及至年内业务自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回流,通道业务再扩量,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从年初50%升至三季度末56%,冲量显著。另一方面,四个“不得”虽非首次提出,但本次指向性针对性强。其中,2008年银监会曾以“窗口指导”方式叫停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的担保业务;2012年463号文明确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不得违规向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融资;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中“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在列;2017年46号文“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对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与指标套利亦有详细罗列。


提出对信托公司实行名单制的新要求,行业强者受益此外,通知新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参照信托公司评级办法,资本实力、风险管理、盈利能力以及社会责任四方面是重要评价指标,信托公司分化将更显著。


监管从严落实破刚兑、防风险、去通道,资管新规影响正显效通知重点针对商业银行利用银信通道业务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规避风险指标监管的行为,“四项不得”命中银信通道业务的两大痛点:一是商业银行为规避指标监管将表内资金出表,资金出表但风险仍留存在表内。二是规避监管投向限制性的领域。监管延续资管新规对穿透监管、去通道、去杠杆的导向,态度坚定。


业务规范化利于行业防风险与可持续发展,行业分化龙头受益整体看,通知虽未指出具体整改执行日期或指标限制,但对商业银行借道信托通道业务违规操作的业务模式指向性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相关违规举措将成为后续监管重点。强监管下行业转型阵痛无可避免,业务规范化有利于行业防风险与可持续发展。对业务开展规范、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受影响更小,而资本实力充足、综合实力强、评级前列的行业龙头将获更大发展机遇。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超预期、资管新规落地严厉性超预期、行业爆发严重风险事件等;公司经营风险包括:行业竞争加剧、信托存续项目爆发严重风险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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