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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后行权是点上市的个税处理)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15条新举措,以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其中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方面,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进行了强化。


在股权激励个税方面的具体举措条款为: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老虎ESOP发现,该举措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强化了“备案范围、备案时限以及涉海外公司股权激励”等方面的管理。


覆盖所有上市、非上市公司


在备案范围方面,股权激励个税的备案覆盖了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范围。


按照此前的税务规定,上市公司是按照财税〔2005〕35号文进行股权激励个税备案,非上市公司只有符合条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将股权激励个税备案的范围,明确覆盖到了所有的上市、非上市公司,严格来讲只要企业做股权激励,就必须按照实施时点进行备案。


明确股权激励备案时间


财税〔2005〕35号文要求企业在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材料,此前实务中大部分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面临行权前才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此次文件将备案时限明确到了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


强调涉海外企业股权激励个税备案


而且文件对涉海外企业股权激励也进行了强调。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在现实中,该条款主要涉及搭建红筹架构的中国企业、中概股,以及外企以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对中国境内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


非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施激励下的个税备案,仍待明确


对于非上市公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作为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激励的情况,由于被激励对象不直接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份,并不适用于财税〔2016〕101号文所规定的符合递延纳税的情形,此前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


现实中有观点认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激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属于101号文中所规定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该现象属于投资行为。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事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对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是否需要备案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图为《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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