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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与赊销(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

摄影:汉风


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确认收入的时点由原来的风险报酬转移,改为目前的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原来在确认收入时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而现在是站在了客户的角度来看,更符合目前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但是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还是类似于收付实现的原则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一、会计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经常会采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这在多数情况下就存在着融资的性质,因为延迟收到货款,其实质相当于向客户提供了贷款,企业在每期冲减财务费用时也就等同于是客户向您支付了利息收益。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与旧的准则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也就是以现销的价格来确定收入金额。该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可以用公式:现销价格=分期收到的货款*P/A(R,期数),用内插法求R。


举个例子:分期收款120万销售商品,分3期,每期末收到40万,,现销价格为108.93万,商品成本=90万,求得R=5%


签订合同时:


1.借:长期应收款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93万


未确认融资收益11.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90万


贷:库存商品90万


期末: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5.45 万 (120-11.07)*5%


贷:财务费用5.45万


此时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11.07-5.45=5.62万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长期应收款40万


此时长期应收款余额为80万


2.第二期末: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3.72万(80-5.62)*5%


贷:财务费用3.72万


此时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11.07-5.45-3.72=1.9万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长期应收款40万


此时长期应收款余额为40万


3.第三期末: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9万


贷:财务费用1.9万


将剩余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全部确认完毕,倒挤即可。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长期应收款40万


此时长期应收款结零。


二、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样一来,会计和增值税就存在着确认收入的差异。


1. 按照上例中的合同约定进行开票或发货时


借:长期应收款6.4万(40*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万


于每期收到货款时计提销项税金


2. 签订合同的同时就开具了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19.2万(120*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万


其实分期收款销售也起到延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这一点上就体现了与增值税最大的不同,即增值税是时点税,重在发生交易的时点,而企业所得税是期间税,重在某一期间。


按照上例子,由于会计的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同,因此就造成了税会的差异。


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款时


第一年会计的利润=108.93-90 5.45=24.38万


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


差异=14.38万,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3.6万(14.38*25%)


所得税报表进行纳税调减


借:所得税费用3.6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6万


第二年会计的利润=3.72万


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


差异=-6.28万,应当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57万(6.28*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7万


贷:所得税费用1.57万


第三年会计的利润=1.9万


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


差异=-8.1万,应当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03万(8.1*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3万


贷:所得税费用2.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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