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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老师不要贴条款,条款我知道是国税函(2009)312号。


麻烦您了!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房地产企业可以不预缴增值税了吗?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1


问题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我们理解,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不再预缴增值税了。请问:我们的理解之前吗?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房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1


问题内容:预售环节为足额预缴的土增税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全额退税?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3-31


问题内容: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预销售时,按3%预缴;转收入时,按销项-进项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抵已预缴的增值税销售完毕后,预缴税款仍未抵完,多预缴的税款不能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关于租地建房的疑问

咨询对象:厦门

留言时间:2022-03-31


问题内容:我司与A村签订的租地合同,每年支付300万土地租金,并约定我司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但是因为土地使用人为A村,因此需要与A村民名义报建,最终产权为A村,我是仅参与出资与建造过程。房屋建成后我司可以在仅支付土地租金情况下,使用经营20年,期满交回A村,该项目未办理任何三旧改造手续,并非三旧改造项目。


即如下关系:1.土地使用人为: A村 2.报建单位:A村。 3.产权人:A村。 4.房屋建造出资人:我司。 5.A村与我司合同关系:土地租赁关系。6.房屋使用经营:我司。 7.期满收回。以上交易关系,我是存在一些税务疑问:1.交易关系:以上我是与A村的关系在税务上应如何定义?是属于租地关系还是实质为租房关系?。 2.房产税:房屋建成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3.增值税:我司出资换得房屋使用经营,双方是否视同销售服务?4.企业所得税:我是出资建造,这些成本是否可以记录我司的帐中?若可以,应计入哪个科目才可以睡前扣除?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屋建成后由A村缴纳房产税。贵司支付租金使用房产的交易活动实质上是承租房产行为,出租方A村应按规定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租金包括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本业务中房产租金包括每年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租赁期满由A村收回的房屋的建造成本,房屋建造成本可按租赁年限分摊到每年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所述情况较为复杂,请携带相关合同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6、公司贷款利息



咨询对象:厦门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公司贷款利息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进项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制销售清单是否合规?

咨询对象:厦门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是自制的。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以下两种观点,哪一种是正确的对政策的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观点一:是“并且”的关系,即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需要同时满足第二条规定 债资比的规定。同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关联方税负高) 债资比要求。


可表述为:除了要符合第二条规定外,还要求符合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2观点二:是 “排除” 的关系,即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如果满足第二条的规定,就不需要再受债资比的限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关联方税负高)可全额扣除;若不符合,就按债资比的要求扣除。可表述为:除非符合第二条规定,否则要求符合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种理解正确?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1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9、境外借款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咨询对象:厦门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有一笔业务,从香港的某银行借款一笔外债,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万美金,合同协议,境内产生的代缴税费由我司承担,请问去柜台申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什么计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10、认缴制下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投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又如何计算缴纳

咨询对象:内蒙古

留言时间:2022-03-29


问题内容:认缴制下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投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又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30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和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股权原值的确认内容,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1、分公司是否适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适用问题

咨询对象:厦门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适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海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如题所述,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优惠区域外的机构的所得不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2、分公司是否适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适用问题

咨询对象:大连

留言时间:2022-03-30


问题内容: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适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海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1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进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综上所述,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总机构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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