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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对欠税滞纳金要求(欠税务局的税款滞纳金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的税款没有按照要求及时缴纳,那么在补缴的时候,会被加收滞纳金,这个措施就是为了惩罚那些不按时缴税的公司。


1.少缴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引起的,不加收滞纳金。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你要对纳税人进行惩罚,这也说不过去,所以税收征管法第52条就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要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2.延期申报得到批准,在延期申报期内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这条也比较好理解,延期申报已经得到了税务机关的批准,那我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补缴,就不需要加收滞纳金,而且这也是有依据的,可以参考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已抵扣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在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下,如果能证明是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补缴已抵扣税款,并不需要对这些税款加收滞纳金,这个在(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



4.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补缴的税金,不需要加收滞纳金。这是指纳税人按规定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后,在进行清算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税金的补缴。


5.对于耕地占用税,在未经批准占用的情形下,可能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交税时,应税面积还没有准确测点,此时会先按照实际占地的情况进行核定缴纳,等到准确面积出来后,在进行税款的补缴,对这种情形下的补缴,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6.居民个人身份变化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指的情形是,对无住所的人,原先是按照居民个人认定身份来缴纳税款,结果核实后发现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的条件(我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满183天,可以认定为居民个人)。按照非居民重新计算要交的税款,结果发现要补税的,对这种情形下的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7.对个人在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导致要补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对一个年度内纳税人累计居住90天、183天,对应的政策不同,如果最开始预计的停留天数和实际的天数不同,导致要补税,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8.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于这个税款的承受方不是扣缴义务人,所以对扣缴义务人并不加收滞纳金,补缴也不是由扣缴义务人来补缴,但是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罚50%至3倍的罚款。比如对于个税,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假如A公司应该对甲代扣代缴1万元个税,却没有代扣代缴,那么这1万元个税,税务机关会向甲进行追征而不是向A公司,但是可以对A公司处罚5000元至3万元之间的罚款,对这个罚款不会加收滞纳金。


9.系统故障造成纳税人缴纳税款不成功,形成了补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10.对于破产起来,在破产受理日之后,欠税金额将不再计算滞纳金。



上面这10条是不加收滞纳金的,下面2条,也是不加收滞纳金,但是却会加收利息,这个利息的利率比滞纳金要少很多,滞纳金是按万五一天计算,年化达到了18.25%,而这个加收利息,一般是按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比如现在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加5个百分点就是9.35%,也比滞纳金的18.25%少了近一半。


11.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结果为补缴税款的,对此需要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造成补缴税款的,不收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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