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表中数据分析并计算A集团的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额。
(二)案例解析
1.A集团从法国分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1)来源于法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国分公司是A集团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来源于法国的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均应计入A集团2009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将境外应税所得换算成税前所得,即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1-33.33% )=300(万元)。
(2)可抵免的法国所得税税额。分公司在法国缴纳的所得税可视为是A集团直接缴纳的,可以直接从A集团汇总缴纳中国的所得税额中抵免。法国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04
万元,向法国政府缴纳的5万元税收罚款不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此,可抵免的法国所得税税额=104-5=99(万元)。
(3)法国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由于法国分公司截至2008年底有未弥补完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该分公司2009年的所得300万元进行弥补,所以弥补完亏损后法国分公司的境外所得为270万元。
法国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270×25%=67.5(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可抵免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31.5万元(99-67.5=31.5)可以在2010-2014年进行抵补。
2.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1)来源于香港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A集团从香港B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86万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2009年8月2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将境外应税所得换算成税前所得,即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86÷( 1-7%)=200(万元)。
(2)可抵免的香港B公司所得税税额。A集团从香港B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时已在香港缴纳所得税14万元,因此,可抵免的税额为14万元。
(3)香港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香港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200×25%=50(万元)。可抵免的税额未超过抵免限额,特许权使用费在香港缴纳的所得税14万元可以全额抵免。
3.A集团从新加坡C子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1)可抵免的新加坡C子公司所得税税额。新加坡C子公司是A集团在新加坡设立的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子公司,母公司A集团得到的是C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可以进行税收抵免的是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因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属于间接抵免的范畴。
A集团公司持有新加坡C子公司60%的股份,C公司是第一层外国企业;新加坡C子公司持有新加坡D公司50%的股份,且A集团对D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30%(60%×50%=30%),D公司是第二层外国企业。税法规定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因此,A集团取得股息所负担的C子公司的所得税额,要从C子公司负担的D公司的所得税额算起。
各层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假定D公司间接负担的税款为0,D公司所纳税额属于C公司负担的税额=(1000×18% 0)×205÷820=45(万元);
C公司所纳税额属于A公司负担的税额=(2000 x18% 45)×492÷1 845=108(万元),可抵免的新加坡C子公司所得税税额等于108万元。
(3)新加坡C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新加坡C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600×25%=150(万元),A集团间接负担的新加坡C子公司的所得税额为108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全部抵免。
综上所述,在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时,要把握以下关键内容:一是分国(地区)别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确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三是正确计算抵免限额,依据抵免限额确定当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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