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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全面改革,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质量,提升医疗票据监管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1〕15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分为改革目标、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对改革推进工作提出要求。


(一)改革目标。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竖版换开纸质票据;实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全面使用横版医疗电子票据;并统一采用省集中模式。进一步完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和质量,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


(二)改革措施。一是做好切换工作前准备工作,包括


梳理竖版医疗收费票据库存情况和完成竖版医疗收费票据传输和对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直连工作计划,对未直连医疗机构的竖版医疗收费库存情况进行梳理,制定合理计划,确保2022年8月1日前有足够的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赋码量和竖版医疗收费换开纸质票据发放量,并完成相关票据的赋码信息、开具信息、作废信息、换开信息、核销信息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及补传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平滑进行。二是全面推行横版医疗电子票据。2022年8月1日起,实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全面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即横版医疗电子票据,原则上不再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服务,但可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存在实际困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如暂时无法使用横版医疗电子票据,可向当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纸质票据,当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绿色节约原则,改革中各医疗机构可利用现有的签名设备和打印设备完成工作,若无签名设备,可免费使用省集中签名设备服务。三是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级财政部门应选择适合的直连接入模式开展对接工作。对开票量较少的医疗机构,可选择在线填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或批量导入医疗收费信息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三)工作要求。要求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提高认识,通力配合,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改革工作。根据当地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面深化改革稳步顺利推进。同时,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和公众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和质量,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和实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机构及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用票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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