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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21 108号文(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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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不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1月12日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号):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月18日:




《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4号):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月25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委员会令〔2021〕1号):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5日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7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月18日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月1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5月7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委员会令〔2021〕3号):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21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银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月28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共服务运营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5月31日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委员会令〔2021〕5号):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2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应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在确定参与项目7个工作日前,保险公司应将保障方案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6月8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是市场乱象整治走向纵深的必然要求,推动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转向更加注重健全内控合规管理,引领自觉守法、审慎经营的银行业保险业新生态。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9日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办法所称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本办法所称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21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委员会令〔2021〕6号):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本规定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4号):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7月16日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月29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委员会令〔2021〕8号):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8月5日




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0号):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




8月26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委员会令〔2021〕10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3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再增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月27日




《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应当在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巨灾债券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9月28日




《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初次申报核准由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产品登记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发起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登记。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3日




《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14日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或保险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保险公司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做好预案的前提下推进存量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7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委员会令〔2021〕11号):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5日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委员会令〔2021〕12号):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17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本通知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设立并公开发行,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基金产品。




11月19日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11月30日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月3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12月17日




《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8号):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12月30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1号):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规则(Ⅱ)》。




《新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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