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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后还能重新开吗?)


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又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就发票联次而言,发票联丢失,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丢失。就发票状态而言,有认证相符后丢失的,也有丢失前尚未认证的等。


1.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了原要求须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于发生丢失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该份相应联次的复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进行上述处理(用于认证、确认抵扣,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等),那就说明这份发票相应的效力仍在。那么,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呢?


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所有丢失的发票都应当登报声明作废。


那么,某份发票既然已经声明作废了,此份发票(所有联次)就都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凭该份已作废的发票的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继续产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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