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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案例)



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9月28日通过,经2004年、2005年、2010年三次修正和2014年修订。现行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全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生活用能短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和节能利用发展的实际需要。


有委员认为,提升农村能源使用效率的重点在于构建以电为中心、清洁高效、环境友好、网源协调的农村能源供应消费体系。条例修订草案对农村能源的供应作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对消费环节基本没有提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在能源供应方面,针对我省农村区域分布、资源禀赋等特点,对于靠近大电网的区域,可通过通大电网、加强农网改造升级等方式加强能源供应。对于偏远地区,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风电、小水电、生物质能等能源站,采用独立微电网等先进技术满足用能需求。在能源消费方面,根据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能情况,以及我国电能替代主流技术发展水平,在满足技术经济性下全面实施农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大力推动农村绿色出行、清洁能源供暖等工程。


还有委员提出,本条例所称能源种类限于“沼气、秸秆、薪柴、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但现在农村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家庭也在增多,这些是否属于农村能源,是否也应有一些“产品使用、技术服务”方面的单条规定?有委员建议在减污的同时增加降碳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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