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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诉讼(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激励行权)

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认可和执行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仲裁阶段:被申请人)


● 裁定结果:


(2021)京04认港1号之一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3054号第一份部分裁决;


(2021)京04认港2号之二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3054号第二份部分裁决;


(2021)京04认港3号之二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3054号终局裁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最终裁决。就本案,公司于2019年已计入费用342.26万元人民币,并在2019年计提了未决仲裁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3,382.25万元人民币;2020年度,根据“赛米控集团申请精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结果,公司计提营业外支出11,535.94万元,作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损益;前述损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根据国际商会国际终裁院2020年9月4日终局裁决,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应支付赛米控公司赔偿金额、利息及仲裁费合计约14,848.56万元人民币1


1因实时汇率影响,计为人民币的数据将会产生变化,具体以实时汇率计算的人民币的数据为准,下同。


。故,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赛米控德国电子公司、赛米控德国自动系统公司以及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赛米控”)的合作始于2009年,自2013年起,公司开始向赛米控采购逆变器。因赛米控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停止向赛米控公司采购,赛米控公司于2017年8月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第一份部分裁决;2019年3月4日作出第二份部分裁决;2020年9月4日作出终局裁决。


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终局裁决,2021年1月4日,赛米控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该认可和执行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进行了询问庭审。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3054号第一份部分裁决,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认可和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3054号第二份部分裁决,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3054号终局裁决,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赛米控案,公司于2019年已计入费用342.26万元人民币,并在2019年计提了未决仲裁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3,382.25万元人民币;2020年度,根据“赛米控集团申请精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结果,公司计提营业外支出11,535.94万元人民币,作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损益。根据国际商会国际终裁院2020年9月4日终局裁决,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应支付赛米控赔偿金额、利息及仲裁费用约14,848.56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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