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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矿产品不征资源税(金属矿产品原矿征收资源税吗)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


失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罗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勃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9毛。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


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


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6)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9毛(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 年的煤矿。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工、出口应税产晶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己纳资源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i乞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夭。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1.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白、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成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罗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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