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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盖章缺角(结算没盖章签字)

瑕疵票据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 没印“粘单”字样。


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四、不合格票据


1、伪假票据


2、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3、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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