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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司考专题(善意取得的案例司法考试题)


基础知识概述

概念:


  •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


  •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 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


  • 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


  • 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前提条件:


  • 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


  • 有效的异议登记;


  • 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


  • 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


  • 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


  •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1. 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应以“受让时”即交付时为时点)。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5.完成交付。


【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釆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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