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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我县财政局下发《常山县财政局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重申我县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等七项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会议定点管理等规定。




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


1.通用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


2.通用办公设备购置预算标准


二、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县党代会、县“两会”等)外,其他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当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就餐;一天之内的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半天以内的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和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参照标准减半执行,会议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期间不安排住宿人员的住宿费不允许调剂到其他项目使用,伙食费不允许提高实际安排标准。


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确需在定点场所举办会议的,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三、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当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就餐;一天以内的培训一般不安排住宿;半天以内的培训一般不安排住宿和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培训期间不安排住宿人员的住宿费定额不允许调剂到其他项目使用,伙食费不允许提高实际安排标准。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255元)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部门、乡镇(街道)举办的系统内部业务培训,属于培训举办单位人员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授课行为不得发放讲课费。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各单位应当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单位内部场所举办培训。培训期间可以不安排食宿的,一般不建议安排食宿。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住宿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标准见下表)。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伙食补助费: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除青海、新疆、西藏每人每日120元之外,其他地区皆每人每日100元标准)。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公杂费: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工作人员跨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具体内容请见:



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有公务舱的不坐头等舱,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凭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六、外宾接待经费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因公选派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需发生的费用。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及用汇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住宿费、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各项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规定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送修单”、“工时材料结算清单”(须加盖“2015—2016年度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章”)及正式维修专用发票等,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单位车辆维修需求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可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对因公在衢州市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的,可就地维修,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规定报销。


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规定


1.根据县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继续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常财采〔2012〕183号)第三条“统一投保有效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规定,截止今年12月31日,我县本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将到期。由于目前全省正处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渡期,为做好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到位后再实施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工作;同时为了不影响各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工作,将本轮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予以延期,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到位后,我县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符合招标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定点保险。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我县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凡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社会团体在县内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


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客房住宿、会议室场租、餐饮等其他杂项支出。


会议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根据《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山县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常财行〔2014〕426号)规定的开支标准以内,结合会议的实际情况,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的最终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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