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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税收政策 物流运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无车承运人自从2016年发展至今,历经多个岁月,网络货运正式进入火爆时期,今天好伙伴就来汇总关于无车承运人到网络货运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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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人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但是目前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开具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车承运人一方。


2017年第30号公告的出台,承认了无车承运业务链条中实际承运人的纳税地位,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旨在实现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税负有效降低的目标。


1.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2.条件:必须由无车承运企业实际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包括燃油费和路桥费;上述生产资料的消耗必须与实际承运业务匹配。


3物流公司.必须为实际承运业务使用,强调无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业务的过程管控。


税总函〔税收政策2019〕405号: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可代实际承运人开票考虑到货物运输企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散乱众多且普遍物流不愿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征管现状,为提高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实现无车承运到网络货运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2019优惠政策年12月发布税总〔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并严格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对网络货运企业为平台会员代开发票条件予以明确: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的货运服务代开;


3.应签订承揽运输服务合同,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统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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