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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单据哪里有(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什么资料)




1、合伙企业虚开发票逾5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248号


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1P14F05)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华峰路178号)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8份,合计金额752460702.25元,税额120393712.41元,价税合计872854414.66元。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752460702.25元,税额120393712.41元,价税合计872854414.6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5号


连江县信诚宏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1P14H7W):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华峰路178号)2018年5月 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1份,金额706657890.25元,税额113065262.14元,价税合计819723152.39元。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7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706657890.25元,税额113065262.14元,价税合计819723152.3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4号


连江县久福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1YQ91D):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Q区写字楼3号6层)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22份,合计金额1,741,752,343.82元,税额238,984,554.01元,价税合计1,980,736,897.83元。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9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1,741,752,343.82元,税额238,984,554.01元,价税合计1,980,736,897.8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60059000元,税额4801770元,价税合计16486077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0号


连江县恒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FNDL33):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度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轩苑2幢2801单元)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


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3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1,266,867,713.40元,税额164,692,803.96元,价税合计1,431,560,517.3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46535372.01元,税额13396061.28元,价税合计459931433.2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7号


福建正华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Q5AN1Q):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贵安科技大楼103室)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部分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5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424,573,063.55元,税额55,194,497.95元,价税合计479,767,561.5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4094085.41元,税额722822.59元,价税合计2481690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2、“个税手续费返还”被稽查(典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很多企业仍然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税务风险,导致该交的税没有交,企业将该个税手续费返还直接让老板或股东领用,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很容易被发现,同时不但要补税还要有税收罚款。


稽查案例


经查实,该单位2015年至2017年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价税合计84791.8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至2017年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合计100488.95元由企业法人直接领用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赠送个人客户礼品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合计6646.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24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1362.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偷逃税款7111.67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555.84元,处应扣未扣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7.79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 10048.90元。


延伸提示:


1、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要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征收率3%(可减按1%缴税)。


2、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同时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由股东领走,这个就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适用税率20%。支付给非股东员工则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关注,支付给具体经办人员的,有些地区可免税)。




3、自然人股权转让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1-11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代某:(身份证号码:2201***00013)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本局已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你(单位)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路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


2022年1月11日






4、销售混凝土个人账户收款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稽罚〔2022〕2号


淮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6835618)


经我局(所)于2015年7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淮阴经济开发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向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利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桃李北苑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实际承包施工单位为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你单位混凝土,通过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207290001014207290002500694)和单位员工刘某(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账号6217001290000759506、6236681290000142676)支付货款给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金某个人银行账户,共计16617528元。与你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30份(收据盖有你单位财务专用章,有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签名)对应。尹某、范某收款之后通过你单位的中国银行商户通POS机以消费的方式汇入该POS机绑定的你单位总经理金某中行账户(账号6217866100000909494)15563021.50元(341220元在关联企业淮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稽查账外经营案件中处理)。


关于你单位利用单位员工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二、五、六和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67793.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桃李北苑保障房项目部提供的“关于桃李北苑保障房工程混凝土采购情况说明”;


(2)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混凝土的收据及银行交易回执;


(4)江苏***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资料;


(5)2015年1月13日该公司财务部长段某的询问(调查)笔录;


(6)江苏名和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资表;


(7)江苏***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中行6217866100000909494账户关联的POS基本情况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偷税,决定处追缴税款567793.27元的0.5倍罚款总计283896.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3,896.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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