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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金会管理条例(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指:1.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组织;2.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3.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




二、为了及时对上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内容须包括: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地点、开展非法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等。


三、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四、举报电话:0771-2441744


举报邮箱:gx2441744@sina.com


来信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邮编530022)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对于依法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及时移交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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