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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气大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利用上海的个独避税问题,被问及会否构成本次上市的法律障碍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2-01-06 07:58


2021年9月27日,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利用上海崇明及青浦开发区对个人独资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了个人独资企税收筹划业,并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将部分利润从发行人转移至上述主体,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发行人通过还原公允价值的方式将利润重新纳入体内。点击此处可见原披露。


2022年1月5日晚间,辛帕智能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中,披露了“会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的问询。由于内容非常长,陇上税语摘录主要内容如下:


问题 1:关于上海积祥和上海科牡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关联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采购金额分别为404.85 万元、2,351.94 万元、286.72 万元和 0.00 万元;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经营收益主要源自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系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


(2)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发生关联交易并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以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形成收益的去向及资金流转路径,将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认定为对发行人资金占用的依据,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完整,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2)说明发行人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还原后市场价格确定的过程及其合理性、相关价格的公允性;


(3)针对发行人通过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以达到节省税费的交易行为,充分论证上述行为在增值税等税收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会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名气复】


一、发行人说明


……


(三)针税收筹划对发行人通过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以达到节省税费的交易行为,充分论证上述行为在增值税等税收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会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


(2)上述交易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①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②发行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


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设立主要个人所得税基于业务独立及税务筹划的考量,并非以骗取增值税款为目的。发行人根据对未来业务的整体规划安排,通过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完成软件业务及齿轮泵业务的独立核算,具有商业合理性。出于税务筹划的上海考量,上海科牡、上海积祥注册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该项筹划并非以骗取增值税款为目的。


发行人与上海积祥、上海科牡发生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签订真实购销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产品,交易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数量、总金额等要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合同款进行结算,相关交易具有真实性。发行人、上海积祥、上海科牡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也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及严重扰乱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的情形。


③上述交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关联交易价格还原前或者还原后,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关联交易以及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关联交易价格还原前,一方面,上海科牡、上海积祥根据其对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客户和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业务依法开具、接受增值税发票,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按开票额申报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另一方面,发行人在向上海科牡开展销售业务时开具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发行人向上海科牡、上海积祥进行采购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从完整增值税链条而言,各项交易中的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接收方取得发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


关联交易价格还原后,发行人将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硬件销售业务与硬件采购业务按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并出于审慎原则,将差额部分的增值税进项转出,同时补缴差额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对于发行人与上海科牡的软件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发行人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的全额转出,并就上述增值税大的及附加税调整进行补充缴纳。


报告期内,发行人补缴相关增值税 361.51 万元,其中因关联销售价格调整补缴增值税 19.77 万元,因关联采购价格调整补缴增值税 341.74 万元。


2、上述交易名气行为不存在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形


报告期内,上述交易主体中,发行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系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关联交易还原前,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有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发行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关联交易还原后,发行人按权责发生制在报告期各期对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在20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2020 年度所得税调整事项,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 410.22 万元。


2018 年至 2020 年,关联交易还原后增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金额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23.60 万元、2,148.30 万元、462.90 万元,对应所得税额合计 410.22 万元,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5 月底缴纳完毕。


发行人基于税务筹划的考量业务开展的需要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发生交易,并主动进行关联交易还原且补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主观上无骗取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亦不存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上述交易行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形。


3、上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不存在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舒林、秦顺祥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上海青浦区和上海崇明区当时对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政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在当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就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科牡的投资人舒林、上海积祥的投资人秦顺祥合法申报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4、上述交易不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


(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偷逃税款行为的规定


(2)发行人主观上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或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


5、上述交易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分析


针对发行人与上海积祥、上海科牡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前所述,相关交易具有真实性,发行人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亦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的结果,整个交易过程,发行人及上海积祥、上海科牡依法纳税,相关主体不存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海》《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另一方面,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还原后,主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的补充缴纳,从依法纳税及发票规范的角度而言,危害性均较小,因此,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


发行人已取得相关税务局出具的证明:XX公司系我局所管辖的企大的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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