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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盘亏需申报么(企业所得税)

存货盘点后,有盘盈、有盘亏,盘盈与盘亏能否互抵?盘亏是否进项转出?盘盈是否交税?


盘盈与盘亏是两个盘点的结果,所以,盘盈与盘亏不需能互抵。盘盈确企业认为一项收入,盘亏确认为一项损失,从而形成一项损益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盘盈与盘亏的判断,并不是凭《盘点表》来确认的,而是凭经查明原因的、公司批准后的、最终的盘点报告来确认的。公司的制度一定要完善。


盘点盈亏,既可能是东西多了、少了企业所得税,也可能是记账错误,比如,发A商品时,账记在了B商品项下,导致盘点时B盘盈、A盘亏。查明原因后,进行错误调整,这一组盘盈、盘亏将不复存在。这并不是“盈亏互抵”的原因,而是根本就不存在盈亏。


所以,盘点后盘亏,查明并批准原因前,会计只应该将盘点产生的损益因素,暂时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上面。查明原因、并走完公司制度要求的程序之后,才能按经批准的结果,进行损益的确认和账务的调整。


盘盈的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或管理费用)


盘亏的话,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


借营业外支出(或盘亏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那么,税务上呢?


查明原因之前,《盘点表》的结论并不代表真实的盘盈、盘亏,所以,不存在进行税么务处理的事实基础,企业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假设,接受税务检查时,企业已经完成盘点,形成了《盘点表》,但是并没有完成原因查明工作,也未按公司制度对盘盈亏作出结论。此时,税务稽查并不能直接依《盘点表》做出税务定性处理。


比如,按零售盘亏金额要求转出进项,按盘盈金额要求确认收入,从而认为应补税。这样是不行的。


要么待公司盘点结论出来后,按其结论处理;要么检查人员自己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后,形成自己的证据及结论,此时《盘点表》只是证据之一;如果据此有证据认定企业内控混乱、会计申报核算不健全么,也可以核定征收。


如果盘点结论已经出来,的确有盘亏、盘盈,那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盘亏是一项损失,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但非正常损失有着明确的规定:零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所以要结合盘点结论,如果认定的结论属于“因管企业所得税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则进项应同时转出(包括运费);如果无法认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而认定为其它原因,比如被雨淋坏、破碎等,则不应转出进项。


企业所得税上,要按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申报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损失的专项申报。如果是以前年度形成的盘亏损失,在完成专项申报后,追补在以前年度扣除。


盘盈,则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管理费用),此时不涉及增值税的需问题,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无差异,年末汇算时不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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