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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设计未经授权(商标设计)




一、裁判观点:


2、有着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店招、收银墙等处使用该字号,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二、案件基本事实:


经核准,普拉达公司在我国注册取得第G758862号“PRADA”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5月27日在比荷卢知识产权局基础注册,注册编号658296,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服务和广告推销、广告材料传播、商业组织和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等,有效期至2021年4月26日。


骊云公司在佰申公司经营的奥特莱斯购物中心设立了“PRADA”品牌商品经销店。2018年1月1日(进口日期)骊云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PRADA”品牌的服装、包等商品,货物报关单显示,贸易国为意大利,启运国为德国。


原告普拉达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提交了粤广广州第035368号公证书、(2019)琼凤凰证字第174号公证书。


原告普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骊云公司、佰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普拉达公司第G7588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骊云公司、佰申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达公司企业名称“PRAD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骊云公司、佰申公司连带赔偿普拉达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4.骊云公司、佰申公司在《三亚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文字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商标设计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授权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文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商标设计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未经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授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未经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四、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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