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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范围包括)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的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适用范围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的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产权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产权,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适用范围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保护权。


  专利优先权的由来:


  优先权原则源自18原则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明确工业所谓“优先权”是指包括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优先权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原则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工业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确立优先权原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采巴黎公约用先申请原则。依据该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授包括予专利权。目的是为了便保护于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巴黎公约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优先权原则有利于申请人首先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后从容地在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目前《巴黎公约》有177个成员国,优先权原则是各成员国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原则的规定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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