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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江西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商贸核定0.15%;


服务核定0. 4%;


建筑工程核定0.25%;


特殊行业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



打个比方说,你是一家主营商贸类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是900万,这其中有200多万的进项无法取得票据。可是,你公司是真实业务,合同、资金、业务、物流等都有,老板让你去解决,“买发票”这种犯法肯定不可以啊!这个时候,利用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性质去解决,是合理合法合规的。200万的虚高利润,在江西园区设立个体户,只需要缴纳3000多元的税金。


成立一家个体户就这么简单吗?当然不是,组织架构如何重组?人员如何入驻?如何得到税局的认可?企业端、园区对接、税务风控、银行事务办理、记账报税、…………是有一套严格的落地管理流程的,毕竟我们要从根源上杜绝不合理不合格的因素产生,实现企业安全合规节税!


当然了,江西园区个体户核定优惠力度大之外,也离不开本省的核定政策文件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8日


【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01602-0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018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了。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同时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能对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目前税收征管中被各级税务机关常用的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则不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个体户核定征收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01912-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时,根据选择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均是要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确定应纳税额。


200612-21】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6号令《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细节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资料参考: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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