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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文号(财政部87号文下发时间)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进入评审阶段后,对参加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是评审的第一步,只有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然后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根据情况,再进行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有出现错误的时候,比如:中标/成交人资格认定错误、未中标/成交人资格认定错误;不同的开标方式,不同投标人的资格认定错误,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比较繁琐,以图片形式吧!大家将就着看!






可能看图片不太笼统,我用文字稍微描述一下:


1: 中标/成交人出现错误,发现/质疑/投诉后,合法人数够的时候,可以依法顺延/另行确定(可重新评审后);


2:未中标/成交人出现错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动发现/被供应商质疑后,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供应商投诉后,由财政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出现的错误仅指: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4:项目出现投诉情况时且原结果无效时,无论是顺延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都要遭财政处罚(仅指在公开招标情况下,其余方式不会)。


5:处罚措施:


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小编在这里只引申文号,就不写具体的条款了,有兴趣的可以根据文号去百度!(如果有需要可以私聊小编,小编可以把相关条款私发给你参考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6:《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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