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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及罚金,犯罪所得依法追缴。


被告人何某益、宋某宪、黎某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非法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35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益于2021年8月2日至同年9月14日提供7张银行卡,涉案资金233.99万元,非法获利0.8万元;被告人宋某宪于2021年11月6日提供1张银行卡,涉案资金66.23万元,非法获利0.25万元;被告人黎某应于2021年10月6日提供1张银行卡,涉案资金51.82万元,非法获利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益、黎某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荔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益、宋某宪、黎某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逃避监管和规避调查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干扰信息网络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荔波法院聚焦打击重点,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坚持依法全链条打击信息网络及其关联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2021年12月至今,共审结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0件36人,相关信息推送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图注:庭审现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天上掉馅饼,必然是陷阱!在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隐藏着一条黑灰产业链,部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帮助行为,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也沦为“阶下囚”。2020年12月1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一要在思想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二要及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为手机防护装上“金钟罩”;三要守好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等,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作者:郭孟


编辑:冉秀虎


核稿:曹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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