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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汶上支行开户行全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



中共汶上县委办公室


汶室字[2021]27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武部,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汶各单位: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汶上县委办公室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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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72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县企业破产处置面临的诸多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有用资源重组和落后产能去化,打造法治汶上、平安汶上、诚信汶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汶上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加强政府部门与法院系统协作、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为目的,充分发挥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的破产事务有效协调机制,常态化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涉税政策、资产处置、产权瑕疵、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刑民交叉、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事项,为政府部门依托破产案件发挥相应职能提供合理合法的方式与路径,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沟通机制常态化、沟通层级明确化、沟通事项类型化、沟通结论成果化,-2-


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服务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依托协调联动机制,从特定协调事项的沟通过程、具体做法、总体效果等方面入手,系统梳理、归纳、总结、提升,持续丰富并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二、组织架构建立县委领导下的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领导同志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和法院院长任副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县档案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物资贸易服务中心、县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汶上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六个破产工作小组(法律指导组、资产处置组、安保维稳组、职工关系确认组、债权债务清收组、督导问责组),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法院。法律指导组由县法院牵头负责,资产处置组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保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职工关系确认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债权债务清收组由管理人负责,督导问责组由县纪委监委负责,各乡镇(街道)和其他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协调联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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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联系人,负责协调联动机制常工作。


三、工作规程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全面负责法律服务,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汇总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定期通报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及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第一阶段:裁定企业破产前主要工作(一)做好相关人员工作1.落实企业重要人员的限制出境措施。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风险(或涉险)企业重要人员护照、通行证等实行代管。[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指导企业做好职工稳定等相关工作。对职工关系确认及欠付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劳动保险缴纳及核销,若因企业停止营业而无须再保留职工的,则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再就业等问题。(管理人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纪委监委监督,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二)做好相关资产工作1.做好企业资产管控工作。若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的,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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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维持正常生产的管理工作;若企业已停止生产的,应防范企业转移资产、防止企业资产遭哄抢,在紧急情况下,可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派员先行对企业资产进行保护。[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做好企业账册、印章等监管。监督企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企业所有财务账册、公司印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名册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重要资料。为防止企业资料被故意销毁,在必要情况下,可由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等)、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封存、保管。[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做好相关对接工作1.及时对企业拖欠的金融债务、经营债务及涉嫌非法民间


借贷等各类债务进行统计、造册,防止企业债务进一步扩大。可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若发现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犯罪线索。[各乡镇(街道)负责,县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及时通知税务等部门申报所欠税款和各项规费情况,并及时清欠。及时召开债权银行和互保企业会议,听取债权银行和互保企业的意见,协商下一步风险企业处置预备方案。[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法院指导,县财政局、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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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第二阶段:破产程序进行中主要工作(一)协助破产管理人调查1.协助破产管理人做好企业资产、文件资料等的交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通报工作。若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继续经营的,则应协助破产管理人做好维持正常生产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法院监督]2.做好与破产企业有互保关系企业的风险防范。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良好的担保企业,组织金融、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帮助担保企业通过与债权银行的协商确定承担担保债务,以切断担保链。特殊情况下,破产企业可按原担保合同继续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银行汶上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县法院监督]3.协助破产管理人调取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及流水、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各类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由破产管理人持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双人赴银行查询。(人民银行汶上支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银行等负责)


4.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刑民交叉问题,需要对关押在


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破产管理人可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管理人和县法院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5.协助提供债权人会议场地、安保、后勤等保障。[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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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县公安局负责,县法院指导](二)协助加快资产处置1.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整体处置的,协助破产管理人寻找破产企业资产接盘或重组。[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2.对破产企业车辆进行处置的,公安部门根据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其中,对于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车辆年检、交强险缴纳等问题,应考虑破产企业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办理标准。(县公安局负责)


3.办理和补办破产企业房地产和生产项目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为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提升提供合理支持。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保障财产价值、提高债权清偿率为原则,对风险企业土地及房产的产权分割予以支持。(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


4.企业破产清算及资产处置过程中,税务部门按税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以及在资产拍卖、抵债等处置行为产生的税费及滞纳金。保证企业按需要领用和开具发票,必要时,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配合做好资产过户手续;若企业破产重整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予以享受。(管理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县法院监督)


第三阶段:破产程序终结后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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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风险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事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部门凭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管理人配合,县法院监督)


税收债权全额清偿的,依法注销税务登记并出具清税证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提供清税证明。(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


(二)关于重整企业信用记录修复问题重整企业需要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可向重整后主债权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由主债权银行在企业大事记中进行说明。(人民银行汶上支行负责,相关银行配合)


(三)关于企业重整前所设立的基本户问题重整企业申请撤销其在重整前开立的基本户的,如债务人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依据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函)开展账户撤销工作。破产管理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基本户的申请,由开户行按照规定进行撤销。重整企业在原基本户撤销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户的,由开户行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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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开立。(相关银行负责,人民银行汶上支行、县法院监督)(四)关于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变更问题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或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税务部门依照法院出具的函件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予以办理变更手续。重整前未缴清税款的,由重整后企业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若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县法院、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五)关于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出现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的,因破产重整期间涉及营业执照的问题,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协助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六)关于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问题招标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在符合相应资质、银行基本账户不被封停等相关要求前提下,给予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资格。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要向招标部门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县公共资源交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关于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办理过户手续问题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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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或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法院无须出具民事裁定书等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物资贸易服务中心负责)(八)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及解除查封手续问题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置过程中,财产原设立的抵押权需注销的,须由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财产买受人或破产管理人凭抵押权利证书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车辆登记等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车辆登记等部门按法院协助执行内容予以办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人民银行汶上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九)关于破产案件材料保管问题破产管理人可将破产案卷材料规范整理后移交保存到县档案馆,县档案馆应予配合支持。(管理人、县档案馆负责)


四、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任务、目标、措施、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


(二)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职能部门接到任务后,三日内完成,如有特-10-


来情况,及时书面向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汇报,不折不扣地抓好任务落实;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重点、重视焦点、狠抓亮点,不断打造典型经验和有益模式。行政审批、税务、工信、金融监管等成员单位要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实际需要,立足各自职能开展专题调研,定期提报吊销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欠税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产能淘汰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停产企业名单及闲置要素资源情况、困境企业名单及运营价值情况、互联互保风险企业名单及处置意愿、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等,为破产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围绕强化协调确定事项的落实力度紧盯不放、动态跟踪,逐步建立完善以“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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