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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最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第四种不同意见:一是合同生商标法效,强实施细则制一并转让。二是合同履行不能,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三最新是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四是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一是强制转让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商标转让中,在商标法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的25条前提下,都应25条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第判决强制转让,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重大误解举证难且受除斥期限制。即使当事人对法律无知,也不能构成合同撤销的理由最新,而商标转让合同的实施细则签署和商标的权属转让一般会由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参与,在此情况下主张重大误解更难了,另外合同撤销的主张还受到1年除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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