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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罪名)


精准认定罪与非罪。鉴于将自洗钱入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要准确把握该时间节点前后的定罪处罚的依据。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洗钱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并实施完毕的,因当时的法律未规定为犯罪,所以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之后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刑法已明确规定为犯罪,应当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前后均有自洗钱行为的,要紧扣自洗钱的构成要件与该时间点的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精确援引党纪政务处分条款。鉴于职务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的紧密关系,监察机关调查部门对职务犯罪事实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时,应将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一并移送审理,以便审理部门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全面评价。对实施职务犯罪,同时又实施自洗钱行为的,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当同时援引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时应当同时援引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因行为人实施受贿、贪污等职务违法行为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自洗钱不构成犯罪的,要认识到自洗钱对金融管理秩序的损害,应认定为违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种情形下,应当同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党纪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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