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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下列收入中)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49号第九条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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