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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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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非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规程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清缴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清缴09〕年度6号)工作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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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参加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


答: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非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居民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其一的即可不参工作加非居民汇算居民企业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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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非企业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规程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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