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尽管经济稳现在步恢复,但小微企业、个体户生产经营仍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公告》明确,去年年底税务到期的、针对小微企业的减有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哪些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此国家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优惠政策微企业投放力度。比如,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对金融机构向小对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企业税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企业值税。另外,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两项政策去年年底均到期,此次《公告》明确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