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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

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保驾护航。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覆盖了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 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偿付限额是多少?确定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赔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收场。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 例如美国为5.3倍, 英国为3倍, 韩国为2倍, 印度为1.3倍。《存款保险条例》设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元, 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高于国际一般水平,这是由于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 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 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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