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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流程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还是按季度申报


关于开展2021年度石碣镇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文联各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石碣镇文化软实力,促进石碣文旅事业蓬勃发展,经石碣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21日正式实施。


现根据《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碣府办〔2020〕14号)文件规定,就开展2021年度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1年度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范围包括:对重大文艺题材及重点文艺精品的创作、出版、交流、宣传、展演的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艺术类、社科理论类、新闻类奖项的作品奖励;对宣传推广石碣城市文化名片的重大文体项目、文旅活动、宣传活动的扶持;对社会办优秀文艺社团的扶持;对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扶持;对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的扶持;对乡村文旅项目的扶持;对新兴数字文化发展项目的扶持。具体请查询《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二、材料报送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按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序号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申报表)。


(三)获奖证书需查验原件,待查验完毕后,原件交回申报人或单位,只留其复印件。若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视为无效。


(四)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请报送至石碣镇政文西路6号综合服务大楼4楼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碣镇文化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人:黎志银、胡沅钿,联系电话:86633113。


三、截止时间


请申报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3月7日17:00前,按要求备齐申报材料交至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个人进行申报,并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退回,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修改后再报。




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石碣镇文化软实力,促进石碣镇文化旅游事业蓬勃发展,打造文化强镇,实现文化繁荣,对标东莞市建设高品质文化引领型城市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参照《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宣通〔2015〕47号),结合石碣镇实际,明确相关项目的扶持奖励标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0年至2024年,石碣镇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共500万元,用于文化精品创作、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青年艺术家评比奖励、优申报秀文艺团队扶持、社科理论研究、乡村文化振兴、数字文化工程、文旅项目实施等,为我镇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原则。设立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委员会),由石碣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石碣镇文化服务中心、石碣镇文联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建设费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评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石碣镇文化服务中心,统筹跟进相关工作事宜。


第四条 组建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组,邀请省市名家为文化顾问,对使用资金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和奖励两大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重大文艺题材及重点文艺精品的创作、出版、交流、宣传、展演的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艺术类、社科理论类、新闻类奖项的作品奖励;


(三)对宣传推广石碣城市文化名片的重大文体项目、文旅活动、宣传活动的扶持;


(四)对社会办优秀文艺社团的扶持;


(五)对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扶持;


(六)对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的扶持;


(七)对乡村文旅项目的扶持,包括村(社区)的村史馆、图书馆(图书驿站)建设、数字文化推广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文物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保育系列活动等;


(八)对新兴数字文化发展项目的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文艺社团、个人和项目创作团队,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石碣镇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单位、社团或个人。其中,单位、社团是指已在石碣镇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社会文艺团体;个人是指石碣镇户籍人员和最近在石碣镇连续居住或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非石碣镇户籍人员。


(二)能充分反映石碣地域文化特色、展现石碣重大题材、对宣传推广石碣起到积极作用且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作品或项目的创作单位或个人,经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核推荐,可不受上述地域和户籍限制,每年每个单位可推荐不超过2个项目。




第三章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艺术性、学术性、文化价值的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等项目。文艺创作项目分为文学类与艺术类:文学类,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等创作项目;艺术类,主要指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剧、美术、书法、摄影、朗诵、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项目,其中,影视剧包括电影故事长片(纪录长片)、动画长片、广播剧、微电影(动画短片)、纪录短片(专题片)等。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主要指文学、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专集或课题等项目。


第八条 申请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其中,主题围绕石碣镇或东莞本土重大题材的文艺作品优先考虑;


(二)具有冲击省级、国家级大奖潜力,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


(三)申请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已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得申请扶持;


(四)申请影视剧项目扶持,除了扶持对象及项目题材的要求外,还应对宣传、推广石碣镇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九条 创作生产项目及扶持额度的评审,根据石碣镇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申报项目的种类、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由评审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后确认。对我镇具有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项目,其扶持和奖励的标准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条 扶持标准


(一)文学创作项目、艺术类文本创作项目、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每项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非成集成册创作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书画摄影类专题创作项目,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非专题创作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三)舞台艺术类创作生产项目,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朗诵等(含节目编排、演出等),扶持额度根据艺术类别、创编规模、投入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每项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制作MTV并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新媒体平台播放的原创音乐作品每首不超过5万元;优秀原创文艺精品交流演出,每项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


(四)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具体扶持额度为:广播剧每部不超过20万元;电影故事长片(纪录长片)、动画长片一般每部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电视连续剧一般每集不超过5万元;微电影(动画短片)、纪录片(专题片)一般每部不超过10万。


第十一条 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因投资规模较大,扶持资金高,可作为单列项目进行申报,扶持资金不受每年设立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限制。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立项的文艺精品项目,经报请评审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每年申报一次。每类扶持项目中,同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每年每一门类只能申请1个。未及时列入扶持的项目,如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的评估审定程序予以补列。此前申报未获通过的项目除非作出较大调整,否则不能进行第二次申报。




第四章 文艺精品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


文艺精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表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权威常设性奖项、体现石碣镇文艺精品创作水准,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石碣镇的文艺作品。对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宣传、文化、文联部门举办的非常设性奖项,将根据举办单位的权威性、活动的影响力、社会效应等,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入选。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相应等次的常设性奖项给予奖励。具体分为文艺精品奖励、社科理论优秀成果奖励、新闻精品奖励三类,每类奖项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次(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获奖作品奖金颁发对象:如是单位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单位具体创作人(原则上只奖励主创人员且不超过6人),个人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 同一个获奖作品按照最高的奖项只奖励一次,不予以重复奖励,跨年度的奖项可以按照获奖的最高级别补奖励差额。


第十七条 有关的评审、验收、检查、公示等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五章 文艺精品出版扶持的


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两大类作品:一是文学艺术类作品,须弘扬先进文化,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作品,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对继承、发展、创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有较大贡献的作品;二是以东莞和石碣镇历史、文化、社会建设为主题的作品,充分反映东莞及石碣镇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品出版要求:已经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个人文学作品集,需提供排版样本,无论以何种开本印制,均不得少于6印张;文学作品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水平,有部分篇目曾在有正规刊号的杂志报刊上发表或获市级以上文学赛事等级奖励;按小说、诗歌、散文(随笔)、报告文学、文学理论等体裁分类出版,此前已收入个人作品集中正式出版的作品,除特别有代表性的少数篇目之外,不得重复收入。


第十九条 出版扶持标准


每种扶持不超过1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作品的等级、影响力、难易程度等由石碣镇评审管理委员会研究评估。


第二十条 石碣镇文艺精品出版扶持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且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提出申请,并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每位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1个出版扶持项目。




第六章 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扶持范围


包括社会办专业文艺艺术团体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重点扶持在国内外、省、市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或具有地方历史保留价值的社会办艺术团队。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艺术团体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在石碣镇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成立的,从事营业性是按文艺活动的专业文化艺术团体,包括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的专业文艺团体。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是指我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以及个人兴办的各类以舞台艺术(含音乐、舞蹈、曲艺、戏剧、朗诵)表演为主的非营业性艺术团队。


第二十二条 申请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扶持资金的团流程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艺术团体的扶持条件


1.持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有可供正常演出的剧目;


3.每年公开演出不少于15场;


4.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的扶持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艺术档案;


2.有必要的人员、设备,有一定的艺术水平;


3.演出内容健康向上,自觉抵制“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


4.面向社会公开演出,每年不少于10场。


第二十三条 扶持标准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艺术团体的扶持标准:视其办团规模、档次、影响力,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办团扶持。创编的剧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的扶持标准:视其人数、水平、演出的不同,每年分别给予5万至10万元的经费扶持。创编的剧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三)社会团体必须每年参加石碣镇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演出2场以上,提供不少于2次免费演出服务,方有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关于演出场次的认定,专业文艺艺术团体以演出合同为主,配以相关的宣传资料;业余艺术团队需提供证明材料及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包括演出地点或场所的证明(如社区、企业文化事业或有关部门的证明,需盖公章),档案记录包括演出时间、地点、活动名称、节目单、照片(或视频)、参加演员等,活动图片或视频材料需包括有舞台和观众的画面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章 文化名家工作室


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文化名家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全镇文化队伍的整体水平,积极为石碣镇引进并培育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名家,或培养扶持一批本土艺术人才。通过扶持文化名家工作室,重点创作和推出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艺精品和项目,提升石碣文化软实力。


第二十六条 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在我镇设立的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和镇文化名家工作室。


(一)市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经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在石碣镇设立的,以挂牌名家姓名命名,并实行领衔人负责制的工作室。


(二)镇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经石碣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或石碣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在石碣镇设立的,以挂牌名家姓名命名,并实行领衔人负责制的工作室。


(三)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3名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四)工作室应在石碣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五)工作室成员应为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并长期致力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图书和文博文史等领域的创作推广或整理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东莞和石碣文化建设以及文化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领军文化人才。


第二十七条 扶持标准


(一)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参照《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补助管理办法》,对获得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称号的工作室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补助。


(二)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参照市管理办法,对获得石碣镇文化名家工作室称号的工作室进行补助,每个工作室一次评定连续补助3年,具体数额根据工作室的作品质量、社会影响力、规模大小等,由石碣镇评审管理委员会研究评定。分为A、B两类进行补助,A类每年评选不超过5名,给予补助按月10万元;B类每年评选不超过5名,每年补助5万元。


(三)入选的文化名家工作室,每年应重点在人才培养、作品创作、参选获奖等方面做好经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在年终提交工作报告,以便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对当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申领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第八章 青年艺术家推选


及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积极挖掘石碣本土具有优秀艺术才能的青年人才,扶持创作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地方特色的公益文化精品和项目,每年评选“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进行扶持,为青年艺术家的成长提供展示舞台。


第二十九条 评选条件


在石碣工作、学习、生活的青年艺术家,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通过个人自荐、镇文化管理部门推荐或本门类文艺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


(一)申报者要提供东莞户籍证明或在东莞工作、学习、生活的证明材料,非东莞户籍参选人才应提供在石碣购买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及石碣居住证。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报名参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为入选者举办公益性的演出、展览或作品研讨会等文化活动。


(三)申报者入选后,可对个人作品演出、个人作品展览、个人作品研讨会提交扶持申请,并做好活动的策划方案,方案要框架完整、内容详实,要具备较强的导向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四)申报者要提供其个人代表作品资料,音乐、舞蹈、戏剧类作品要提供表演视频,书法、美术、摄影类作品要提供作品图片。


第三十条 扶持标准


扶持范围:个人文艺作品展览、演出、作品研讨会。


(一)个人作品演出:扶持举办个人作品演出,形式可包括单个节目演出或专场晚会演出,内容可包括音乐、舞蹈、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朗诵、粤剧曲艺等,将给予每场演出1还0万元含税资金扶持,提供镇文化馆或影剧院、文化广场作为演出场地,并安排专业演出策划执行团队为演出的策划、导演、舞台监督提供帮助。


(二)个人作品展览:扶持举办个人作品展览,内容可包括美术、书法、摄影、文物、工艺品等多种类型展出,将给予每场展览不超过5万元含税资金扶持,提供镇文化馆展厅或公共展览空间作为展览场地,并安排专业展览团队为展览的布置、维护、安保提供帮助。


(三)个人作品发布会或研讨会:扶持举办作品研讨会,形式可包括研讨、讲座、培训,季度内容可包括文化艺术不同门类,将给予每场研讨会不超过3万元含税资金扶持,提供功能教室作为活动场地,并安排群众文化专家团队为研讨会的组织、讲授、研究提供帮助。


(四)总结交流活动:举办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颁奖典礼及艺术文化季,展示石碣镇青年艺术创作成果,促进艺术交流。组织青年艺术家外出开展艺术交流,提升石碣艺术影响力,打响石碣青年艺术家品牌。相关活动经费纳入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章 乡村文旅项目


发展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促进乡村文旅融合,积极挖掘和打造一批优质乡村文旅项目。对推动乡村文化品牌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历史文化保育、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新时代文明实践的重大项目及重点文化活动进行扶持。


第三十二条 扶持范围


石碣镇范围内各村(社区)自主投资建设或联合开发的重点文旅项目,包括: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乡村历史档案馆建设、图书馆建设、数字文化推广服务,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培育、新时代文明实践系列活动等。已经纳入美丽乡村扶持项目的不重复扶持。


第三十三条 扶持标准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评审管理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投入预算情况,给以村、社区一定配比的金额扶持,原则上扶持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预算的50%。




第十章 申报程序、时间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申报时间


文艺精品奖励、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扶持、文艺精品出版扶持、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十佳青年艺术家评选及扶持、乡村文旅项目发展补助申报时间由石碣镇评审管理委员会发文通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截止时间内将所有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后进行拨付,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资金


1.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证明。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团队登记证书;个人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或工作证(社保记录证明)等资格证明。


2.申报单位和个人需填写《_年度石碣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表》。


3.根据创作和扶持项目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扶持的文学作品是长篇小说的,要交基础文本或6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戏剧、影视剧作品提供剧本或有关制作的文件依据;舞剧、音乐剧提供剧本或故事梗概及基本结构框架,以及对剧(节)目的剧本文学价值、演职员配置、市场定位、投资额度等方面进行有关论证意见;音乐作品提供文本、音频制作和主创人员情况;朗诵作品提供文稿或脚本和主创人员情况。分阶段申请创作扶持资金的需按阶段提交相关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申请音乐、舞台艺术、影视创作扶持的需要正式进入制作阶段,并提供项目进度情况报告。


扶持项目通过审核立项后,签订《石碣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责任书》,签订扶持合同,填写《石碣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投入确认表》,明确相应的权利与责任。申报单位和个人须根据确定的项目,编报经费总预算和明细预算,并上报石碣镇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核,情况属实的,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再报分管党委审定同意后,予以拨付前期启动资金。前期启动资金为扶持总额的50%。扶持项目一般需在一年内完成结项,填写结项报告书,根据结项的情况给予其余50%扶持资金。


(二)申请文艺精品奖励


1.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证明。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团队登记证书;个人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或工作证(社保记录证明)等资格证明。


2.申报单位和个人需详细填写《_年度石碣镇文艺精品奖励资金申报表》。


3.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收件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盖公章,原件退回);


4.获奖作品的复制品或复印件或照片(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需提供)。


5.获奖作品不是通过石碣镇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还需要提供有关参赛及获奖情况,包括比赛通知(需有主办方公章),报名表,奖项设置情况,获奖的文件或名单(如非正式文件,没有加盖公章的,需要注明资料来源出处并提供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需要如实全面提供,资料不全者将不予评审。


(三)申请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扶持项目需填写《_年度石碣镇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扶持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演出活动的影像、宣传资料、剧(节)目单张、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文艺精品出版项目扶持需按第五章第十八条关于作品出版要求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需填写《_年度石碣镇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申报表》,提供工作室登记(备案)证书以及工作室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或工作证(社保记录证明)等资格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每次只可申报一个类别。


(六)申请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扶持需填写《_年度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推选及扶持申报表》,且只能申报个人作品演出、个人作品展览、个人作品研讨会三项之中的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同时需提供石碣镇户籍证明或在东莞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的证明材料,以及个人代表作品资料,音乐、舞蹈、戏剧、朗诵类作品要提供表演视频,书法、美术、摄影类作品要提供图片。


(七)申请乡村文旅项目发展补助需填写《_年度石碣镇乡村文旅项目发展扶持申报表》,并提供该项目的详细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规划图、预算、实施时间等。




第十一章 评审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程序


1.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好有关申报材料,提出初步送审意见。


2.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初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合格的奖励扶持项目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后形成完整的初审意见后报请石碣镇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和创作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奖励和扶持等级。


(二)复审程序


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召开复审会议,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评估后的结果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情况,最后的审定结果由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拟定请示和奖励经费预算,向镇分管党委报告审批后,送镇财政分局审核划拨。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执行评审标准,认真遵照评审程序运作,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亲属或申请单位负责人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或影响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一)所提供的评审资料不真实或证明材料不齐全;


(二)申报作品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十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获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若发现超出协议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项目的,需要在协议书约定的最后期限前2个月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由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告评审管理委员会。除破产原因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取得的镇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在项目终止后半年内归还给镇财政。


第四十三条 评审管理委员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聘请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镇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转交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评审管理委员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终止其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项目经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遇未尽事宜,由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碣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石碣镇文艺精品奖励范围及标准


2.石碣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表


3.石碣镇文艺精品奖励资金申报表


4.石碣镇社会办文化艺术团队扶持申报表


5.石碣镇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申报表


6.石碣镇十佳青年艺术家推选及扶持申报表


7.石碣镇乡村文旅项目发展扶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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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大戏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分场次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2、综合类:指5人及5人以上的舞蹈、音乐、小戏、小品、曲艺以及民间艺术等表演节目;


3、个人类:指4人及4人以下的舞蹈、音乐、小戏、小品、曲艺、民间文艺以及其他文学艺术门类的个人创作作品;


4、不分等次的正式奖项,根据该奖项的含金量对应金、银、铜三个等次进行奖励。已设金、银、铜奖的奖项,如获优秀奖、入围奖、提名奖等非正式奖项的,按铜奖的一半给予奖励。


5、茅盾文学奖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茅盾文学奖提名奖按每部25万元给予奖励;鲁迅文学奖按每部30万元给予奖励,鲁迅文学奖提名奖按每部15万元给予奖励。


6、C等奖励范围除表格所列奖项之外,其他由国家、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牵头主办的权威常设性奖项,经专家评审认可的,可纳入C等奖励。


7、文艺精品奖励范围中所列奖项,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调整的,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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