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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比解读对象:《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广州市合伙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指引》)。



一、效力对比

1优惠政策. 效力层级一致。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意见》和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指引》均属于广州市住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一致。


2. 时效性不同。征收《意见》已经于2城中020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指引》尚未生效,处于征求意见期间,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一年。《指引》尽管尚未生效,但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导向性。


二、主要内容对比

1. 《的意见》侧重于合作企业的选择程序。《意见》的内容明确了旧改项目①选择合作意税收向企业和合作企业企业的程序;②合作意向企业的条件;③合作意向协议的内容;④各相关主体的监管职责。


2. 《指引》侧重于合作企业的实力要求,并增加规定了合作企业的退中区出条件和程序。《指引》的内容侧重于旧改项目①合作企业的实力要求,如开发能力、资金实力、尤其重视合作企业的产业布局或导入能力;另外明确了②合作企业退出项目的启动程序、启动主体和启动情形;③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的部分内容。


3. 两份文件是互相补充、共同适用的关系,而非互相排斥、替代关系


三、适用范围对比

1. 《意见》的适用对象为:采用合作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此外,《意见》不仅对合作企业、也对(如果需要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2. 《指引》的适用对象核定为:采用全面改造方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指引》仅涉及合作企业、不涉及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


四、具体内容整理

(一)《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指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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