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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是赋予董事会法定权力(职权),强行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权力。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个创新,就是法律不再赋予董事会具体的权力,删除现行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权力。但是,并没明确哪些权力是董事会不可被股东剥夺的(限制的)。


那么,董事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有什么权力?看法律能知道吗?不能,必须看章程。


如果章程没规定,那么就是东叔拥有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全部事项的决定权(决策权)。(实践中,怎么可能没规定呢?除非全都是你自己一肩挑)


如果章程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按照章程办事。


那么接下来就有一个课题了:什么是“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我,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我比你高、章程大,咱们不是平等主体关系!我愿意在章程中给你董事会(执行机构)什么权力,你就有什么权力,只有赋予(赋权),哪来限制?限制一说,从何谈起啊?


我给的权力,有人觉得董事会给少了,就说是限制了,凭什么啊?你有什么权力说我限制董事会权力了?!你算老几啊?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是不是搞错了呢?


另外,这里怎么还会有“善意相对人“呢?


如果你是相对人,要和一个公司做生意,你做的生意,不需要知道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就可以干,那么这里就没你啥事了。


如果你做生意需要知道这个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力有多大,你不去看公司章程怎么知道呢?你不去看章程,就假定董事会有权力,把生意做了,然后说搞错了。我看你是有毛病(或者没学习新公司法的法盲),而不是有善意。哪里有什么善意相对人啊?!


相关法条: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


有限决议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职权章程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决议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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