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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注销也不能忽视(外资企业注销资本金汇出境外)


1、外资准备材料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2、提交备案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忽视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境外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注销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也不能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3、注销文件


税务局代表处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代表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外资企业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汇出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注销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所属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也不能,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返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资本金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境外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税务注销流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和最不可控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顺利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比较棘手,员工可能会向企汇出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以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签订新的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外资企业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什么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资本金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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